作者:王方银律师
熊大与熊二系夫妻关系,2015年的某月,熊大与同一工作单位的光头强,因长期一起工作,日久生情,熊大便与光头强谈起了恋爱,你侬我侬,熊大出轨了,就此开启了地下恋情之旅。
情到深处,自然开房。结果却出现了变故—-被光头强前任李老板发现了。原来,光头强和其前任李老板也是藕断丝连啊。
这个李老板想和光头强复合,熊大自然成了障碍,便要消除这个障碍,经其多方调查,发现熊大已婚的事实,并已有小熊。这可把李老板高兴坏了,便找到熊大,以其已婚出轨为由,要求其与光头强分手,并给予光头强经济补偿,否知告知熊二。熊大这下子被捏住了七寸,思来想去,为了家庭和睦,便与光头强分手,并给光头强写了张借款30万元的“借条”,就此双方分手。
时间来到半年后,光头强以3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熊大还钱。庭上,双方还原了事情经过、查清了“借条”的由来,判决驳回了光头强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理由就是,借贷关系不成立,该“借条”,未生效。
那么,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该“借条”到底有没有生效呢?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从以上规定看出,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借款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熊大与光头强之间的“借条”,就实际情况而言,既无借款的合意,也无交付钱款的事实,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借条”也是未生效的,理应驳回。
再有类似情况发生,不要写“借条”,改写“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