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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

    浏览次数:0   更新时间:2022-09-29 发布人:admin

    作者王方银

    案例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曾于2016年1月建立起恋爱关系,双方恋爱不久便租赁房屋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恋爱期间,感情深厚,经济上也不分你我,彼此信任,共享财富,相互之间均有资金往来。二人后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5月分手。
    转眼来到三年后,张某男起诉王某女归还借款10万元。其陈述的事实是,恋爱期间,王某女向张某男通过微信陆续借款多笔,合计10万余元,在证据方面仅有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女归还借款10万元。理由就是王某女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该微信转账是赠与而不是借款。
           那么,恋爱期间,男方双方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是否应当归还呢?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普遍存在经济往来,有的是借款,有的是赠与,也有的是用于同居生活支出。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也自有其特点,比如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520、1314、5200,转账次数多、金额普遍较小、遇月底发工资或节假日期间转账。从现实中恋爱习惯来看,通常为基于爱情的金钱赠与,最典型的就是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520、1314、5200,分手后也不应当归还。
           当然,如果发生前述案例中的纠纷, 那么如何界定资金往来的性质,至关重要。首先要看二人之间有没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转账记录、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这就属于典型的借款,另一方理应归还。如果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则不应归还。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前述案例。男方保留有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而女方因为更换手机没有保留微信聊天记录,没有任何的证据。对于该转账记录是借款还是赠与,争议是比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该案中,从男方举示的聊天记录内容方面,存在前言不搭后语的情况,不符合日常生活用语的逻辑习惯,以及男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看出男方在举示证据之前将对其不利的内容删除之后再举示该证据,对于其主张不应采信。女方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转账记录的赠与性质,以致于无法从聊天记录中去认定转账款项的性质,非常不利于女方。但是从该案转账记录本身,恋爱期间转账次数多,金额普遍较小,如100元、200元、300元等,结合现实中恋爱习惯,理应认定为赠与,而不是借款,不应当归还。
           借此案向读者建议,恋爱期间对于资金的往来能够做出约定则明确约定,理性恋爱。如感情不和而分手,都能大气一点,输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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