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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纪要”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合同”

    浏览次数:0   更新时间:2022-09-29 发布人:admin

           尤其是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在发生纠纷后,就纠纷的解决进行磋商,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形成会议纪要。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能否以会议纪要作为依据,诉讼主张对方按约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会议纪要是一份书面文件,可以作为体现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至于其名称是否称为"合同",对于该文件是否构成一份合同,并没有实质的决定意义。会议纪要虽然并未自称为“合同”,且通常只是记录会议或磋商谈判的过程和所达成的原则性意见,但如果其内容涉及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当事人并无排除受其约束的意思,则具备了民事合同的要件,可以构成一份法律上认可的合同。
           小编曾处理过类似案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多个业主和开发商就楼盘小区内的泄洪渠整改问题进行磋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且该会议纪要保存于开发商。在纠纷得不到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律师建议拿到会议纪要的原件,最终业主拿到会议纪要的复印件并由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签字。
           这里,小编提醒注意,在没有可能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对磋商谈判的过程和达成的原则性一致意见进行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各方签字,并保存好原件,这也不失为收集、形成证据的一种方式,甚至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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