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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一级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公告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定,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一级机构管理人名册已经编制完成。现公告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1.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2.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3.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4.中豪【查看详细】

  • 重庆九游会律师事务所过往业绩

    发布时间:2019-01-31

      重庆九游会律师事务所过往业绩、荣誉   (破产案件部分)   自2007年以来,重庆九游会律师事务所接受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指派本中心办理的部分破产案件如下:   Ø 重庆内燃机厂破产清算案(系重庆管理人模式破产清算第一案);   Ø 重庆泰天玻璃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重庆裁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庆第一案);   Ø 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破产【查看详细】

  • 破产律师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各个程序中,可以为企业提供那些服务,给企业带来那些利益

    发布时间:2019-01-31

      一、代理债务人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享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权。该申请权的提起是有条件的,其法律依据是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该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二款,“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查看详细】

  •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

    发布时间:2019-01-31

      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债务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譬如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   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较破产清算、【查看详细】

  • 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后可以获得那些利益或好处

    发布时间:2019-01-31

      1、破产重整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查看详细】

  • “破产管理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发布时间:2019-01-31

      现行《破产法》将破产清算组定位为一个“超脱者”角色,是一个与破产债权人、破   产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中立者。即使破产清算组存在问题,目前尚无程序予以救济   《企业破产法》是以“试行”的形式而实施的,至今已经近20年了,好在各界企盼的新《破产法》即将出台了,但是现行《破产法》遗留下的问题值得深思:   破产清算组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它被定位【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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