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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的确定

浏览次数:0   更新时间:2019-01-02 发布人:admin

  导读: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往往要求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余生的全部残疾辅助器具费。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存在一定的争议。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3日下午,被告张某驾驶牌照为渝AX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107省道与横过公路的原告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支队认定,张某、刘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系张某出资购买,挂靠在被告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货运经营活动,该车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参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程度为一个五级、一个十级伤残;刘某右下肢大腿下端(右膝关节上)以远缺失需安装义肢一次需款28000元整,以后每5年需更换一次,每年需维修费为安装一次总费用的10%。原告起诉至法院张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遭受的损失60余万元。

  【庭审分歧】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年限产生了分歧。

  原告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在以后的生活中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以实现生活自理,该假肢需终生使用,因此,残疾辅助器具费应计算至原告死亡为止,由于无法预测原告今后的生存年限,故原告主张按照当地的人均寿命70周岁作为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年限。

  被告认为:由于原告今后的生存年限无法预测,原告可待残疾辅助器具费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如原告坚持要求一次性主张,则最多只应主张20年。

  【审理结果】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续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即假肢安装及维修费),因该费用属必然发生,依法应予赔偿,该残疾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安装及维修费用参照鉴定结论确定,按人均寿命70岁计算,原告现年16岁,共需安装10次,维修54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刘某的假肢费主张过高,应按照20年计算。

  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对于如何主张残疾辅助器具使用年限无法律明确规定,故原判按照人均寿命70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再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和每年的维修费用计算刘某的假肢安装费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九游会认为,在重庆地区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一、什么是残疾辅助器具费。

  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二、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三、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这一条款明确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四、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年限。

  根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性质,辅助器具系辅助因伤致残受害人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自助器具,在受害人生存期间理论上均应配制,侵权人也应当赔偿至其死亡为止。但由于受害人的生存时间难以预测,而残疾辅助器具又不可能一次性全部配置,故最为科学的计算方式是受害人每产生一笔残疾辅助器具费就向侵权人索赔一次。但以此种方式,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不利于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当事人往往选择一次性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

  在当事人主张侵权人一次性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情况下,国家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最长赔偿年限均无明确规定。

  而由于一次性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情况下,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未实际产生,因此,只能以估计的方式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各地在司法实践中也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当地人均寿命或者大体的人均寿命作为赔偿年限,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部《交通工伤伤害意外人身损害中伤残人员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规定:“假肢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日起,连续计算至70周岁。”另一种情况是规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应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即: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等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经法院审理查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判令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五至十年。”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最长赔偿年限都有一定的道理,按照人均寿命计算对于年轻一些的受害者较为有利,而按照最长二十年计算对于年龄相对高一些的受害者则更为有利一些。

  对于重庆地区而言,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统一法律适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三十条:“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参照当地民政企业关于国产普及型的配制费用标准确定。受害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支持,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重庆地区法院支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因此,正因为法律法规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没有明确规定,为了避免重庆各地法院在判令此类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的案件中没有统一的标准,重庆市高院专门制定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重庆市高院的指导意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是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角度出发,重庆地区的司法实务中理应采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这一标准。

  鉴于上述,本案一审、二审采用人均寿命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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